RFA独家:新疆强制落实26条非法宗教细则 全面禁止非官方宗教活动

非法宗教活动的26个种表现。(志愿者提供)

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近期强制落实“非法宗教活动的26种表现”的细则(附图),全面限制伊斯兰教、基督教及藏传佛教等各宗教非官方批准的宗教活动。该细则还包括,不准未领结婚证者以念“尼卡”等宗教仪式结婚,不准擅自编辑、翻译、出版宗教出版物和电子音像材料,不准未经批准擅自进行“活佛转世”,以及跨地区进行活佛转世灵童的寻访、认定。当地居民称,上述规定内容之详细,可谓前所未有。

一份据称是由新疆自治区民族宗教部门出台的限制宗教活动的细则“非法宗教活动的26种表现”的文件,近期曝光。该文件对伊斯兰教、基督教、天主教乃至藏传佛等宗教活动,甚至带有宗教色彩的婚姻、音像制品,都做出了严厉限制。新疆自治区各地宗教部门近期已派人到各乡镇传达“26条规定”,并组织基层民众讨论。

不过,该规定没有注明出处,也无日期。新疆一位不愿具名的居民28日向自由亚洲电台证实确有其事:“他(官员)说是自治区发的(规定),我说自治区发的为什么连标题都没有,注明都没有。我说如果是国家法律应该盖有印章。我说你这个啥都没有,代表啥。但是今天叫他们(居民)都去学习。学习就是讲那些26条”。

上述“26条规定”包括,禁止“由未经爱国宗教团体聘任、无宗教教职资格证书的人员组织、主持宗教活动、举行宗教仪式,强迫、唆使、纵容、放任未成年人和在校学生礼拜、学经、封斋”;未经批准,不得进行有组织的宗教活动,如讲经布道、擅自从外地搬请宗教教职人员;不准擅自邀请内地宗教教职人员来我区进行宗教活动;不准自封传道人,随意发展教徒;不准擅自祝圣神职人员,接受国(境)外宗教组织的祝圣;不准非法开办教经班(点),修道班、神学班;不准在各级各类学校和非学历机构,开设宗教课程或进行其他宗教活动。

该规定还以更多的条款,限制维吾尔族的伊斯兰宗教信仰。限制包括:不准给未领结婚证者以念“尼卡”等宗教仪式结婚;不准未依法办理离婚手续而以念“三个塔拉克”就离婚等方式干预婚姻,不准搞“教主”继承,放口唤,派阿訇,收宗教课税;不准利用参加婚礼、葬礼、家庭聚会,以及“麦西来甫”等机会,进行“太比力克”等讲经布道活动;不准以“阿拉力”和“哈拉木”为名宣扬、传播宗教极端思想;不准内地非法宗教组织以派遣人员、培训骨干和提供资金等方式,拉拢新疆的信教人员,培养地下势力,建立非法宗教组织。

新疆居民李先生对此表示:“你看转世活佛都限制,对藏传佛教也要约束。(当然)他主要针对伊斯兰教地下讲经点,包括内地来拉拢(信教人员)这也是讲回民回教在新疆的势力。所以这个(26条规定)更大的是对所有的不在他(政府)管辖范围之内的所谓的地下讲经点,自封的传道人,什么祝圣的包括天主教,都在他的打压范围,都在他所谓的非法传教范围之内”。

该规定还对藏传佛教做出限制,第16条称,禁止未经批准,擅自进行“活佛转世”,以及跨地区进行活佛转世灵童的寻访、认定。

李先生说,26条规定对宗教的限制一向存在,但是从未像现在这样具体的要求民众逐一落实:

“在实际操作当中,细致到每一个教派不同的细则点,他都给你描述出来。应该是他深入渗透到各地下组织(教会)汇集的(内容)”。

在文化方面,“26条规定”中被禁止的项目还包括,未经批准,擅自编辑、翻译、出版、印刷、复制、制作、发行、销售和传播宗教类非法出版物和音像制品;利用数字出版和互联网、手机、移动存储介质等媒体宣扬、传播宗教;非法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,收听、收看、传播境外宗教广播电视节目;擅自组织、参加非由伊斯兰教全国性宗教团体负责组织的赴国外朝觐活动;擅自接受国(境)外组织或个人宗教性捐赠;接受境内外非宗教组织宗教性捐赠;境外组织和个人以经商、旅游、讲学、留学、文化交流以及给受灾地区捐款、捐资助学、扶贫帮困、防病治病等为名,进行宗教传教活动。

记者致电新疆自治区民族宗教局办公室,对方听到记者表明身份后,立即挂断电话。本台于数日前获新疆宗教事务官员证实,全区已全面禁止非官方的宗教活动。

来源:   RFA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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